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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12月1日起保险公估机构迎来备案制

2016-12-03 分享到:

  保险公估机构迎来备案制。11月30日,保监会下发《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》显示,自2016年12月1日起,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,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,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。

  保监会表示,保险公估机构可登录保监会官网,进入“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”中“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”模块,查阅有关备案要求并办理备案事宜,同时向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保监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》规定,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具有相应数量的评估师。

  我国之前没有组织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,只依法组织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,并发放了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。为不影响申请人进行保险公估机构备案,保监会在保险公估师制度建立前,采取如下临时措施: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备案,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、从业人员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的,可以代替《资产评估法》对评估师条件的相关要求,在备案时予以认可。

  下一步,保监会将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,尽快制定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,保险公估师资格的取得,一律按新制度执行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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