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桥车起火致旁边的车辆烧毁 保险公司拒赔

2016-11-10 分享到:

[事件回放]轿车引燃另一辆车保险

去年8月29日深夜,合肥市洞庭湖路与华山路交口一项目部院内,汪某某所有的现代轿车突然发生火灾。除了这辆轿车被烧毁,停在旁边的一辆雪佛兰轿车也因此遭殃。同年12月3日,经消防部门认定,起火点位于现代轿车发动机舱西侧以及车厢东侧。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。此次火灾除烧损现代轿车,雪佛兰轿车靠近现代轿车一侧部分也被烧损,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2200元。雪佛兰轿车随后在汽修店内维修,花费了19500元。

桥车起火致旁边的车辆烧毁 保险公司拒赔

汪某某所有的现代轿车在巢湖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594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。保险条款约定: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,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,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,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。事故发生后,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雪佛兰车辆损失,汪某某赔偿了雪佛兰车主19500元后诉讼至巢湖市法院。

[保险公司]现代车主没有过错不应赔偿

保险公司认为,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有赔偿责任。本案的事实是汪某某的车辆夜晚停放于小区,被外来火源引发燃烧,进而导致第三者车辆损失。在这一起事故中,汪某某并没有过错,反而是受害者之一。真正的侵权人是没有办法查明的放出火源的人。可以说汪某某和雪佛兰轿车所有人都是受害人。因此,汪某某并非侵权人,在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故汪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除此之外,巢湖该保险公司认为轿车“使用”表现为行驶的运动状态,停放并非完全是对轿车进行使用,故轿车停放期间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“使用过程中”。

[法院判决]停放也属使用中保险须赔偿

巢湖市法院认为,根据物权法的规定,物的使用表现为对物在一定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的支配或利用。物的使用既包括动态过程,也包括为其动态使用而处于的临时性静止状态。机动车“使用”的表现形式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运动状态,也包括车辆在道路、汽车站或其他场所的临时停靠、停放的静止状态。法院认为汪某某的车辆虽然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停放状态,但仍应属于“使用中”。因此,判决巢湖该保险公司给付汪某某各项费用19500元。

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,合肥市中院认为,火灾事故认定现代轿车失火系外来火源引燃,非车辆自燃,而保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在外来火源没有查清责任的情况下,由于汪某某车辆火灾而直接引起停放其旁边车辆失火,对此汪某某负有赔偿责任。近日,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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